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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普通高校“专转本”考试考前提醒

新闻发布时间:2025-03-19 点击量:

各位考生:


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专转本考试,我校考生考点为常州大学科教城校区,考试时间为2025322日。根据省考试院《我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专转本选拔考试考前提醒》通知精神https://www.jseea.cn/webfile/index/index_zkxx/2025-03-18/7307619185964617728.html,以及常州大学考点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对考生做如下特别提醒:


考点重要注意事项

1.322日考生带好准考证和身份证,统一从常州大学科教城校校区南门进出校园,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车辆禁止进入校内,南门至教学主楼、教学辅楼、阶教楼设置闭环警戒线,禁止考生越线;注意保持考点校园卫生,禁止乱丢垃圾

2.看考场时间:321日(周五)下午15:30--16:45,我校考生可自行前往考点查看考场信息。查看考场同时段仍有部分教室有课程进行,请保持安静,不要喧哗吵闹!进考点需在南门刷身份证,考生周五看考场时可携带身份证在常大考点南门测试。

推荐院校

查看考场时间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32115:30—16:45

3.322日,考生集中进入考点时段分配:

推荐院校

上午进入考点时段

下午进入考点时段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7:30—8:00

11:40—12:10

4.常州大学考点校区平面示意图及考场分布图、考场安排表详见附件 附件.pdf(考试地点:常州大学科教城校区教学主楼1-6楼;教学辅楼1-2楼)。请提前查看考场分布图,了解考场对应的教室号,防止走错考场。

5.322日中午就餐:请我校考生自主就餐。若有个别学生需考点内就餐,请至考点二食堂一楼(地点位置见附件);联系人:章井(13861113686)。友情提醒:当天我校有自主招生考试,预计进我校食堂需排队就餐,所需时间较长,请考生合理安排时间。

6.考试当天如出现突发情况及问题,请至考点逸夫楼W315,找送考及驻点老师咨询:

二级学院

送考教师

电子工程学院

庄月老师

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徐旻珉老师

软件与大数据学院

石荣月老师

数字创意学院

唐艺涵老师

数字经济学院

陈扬老师

智能装备学院

王嘉慧老师

7. 322日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9:00~11:00

大学语文 高等数学

13:00~14:40

专业综合基础理论

15:30~16:20

专业综合操作技能

15:30~18:00

美术设计类专业综合操作技能

注:教育类专业综合基础理论考试时间:13:00-15:00;美术设计类专业综合操作技能考试时间:15:30~18:00。音乐类专业综合操作技能考试时间安排见另行公布的现场测试方案。

8.特别提醒:

1)全程禁止拍照,禁止在网上发布任何与考试相关信息!

2)所有考场全程监控,诚信参考!

3)做好考前准备,检查证件。当天如准考证遗失,考生凭身份证到考点的教学主楼一楼休息室补打印。若发现身份证遗失,请及时去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4)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开考后无论是否使用,一律按作弊处理!


考试院官方提醒

一、准考证打印

1. 三年制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319日至21日(系统每日开放时间为9:00~21:00),考生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自行打印。

2. 音乐专业大类还须打印专业综合操作技能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49日至11日(系统每日开放时间为9:00~21:00),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自行打印,具体安排届时详见联考委公告(音乐专业大类专业综合操作技能考试时间是412日)。

3. 普通高职(专科)退役大学生士兵报名安排在20254月,报名及志愿填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前准备

1.考生须提前准备好考试所必须的文具用品。考生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直尺、圆规、量角器、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小刀、空白垫纸板和透明笔袋进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和其他用品等,否则按违规论处。

2.电子信息类(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土木建筑类(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化工生物类(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财经类(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资源环境类(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机械工程类(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食品类(操作技能)考试时可携带不具备存储记忆功能的普通计算器进入考场,但不允许互相借用。其他考试科目严禁携带计算器进入考场。

3.美术设计类操作技能考试时只准携带铅笔、炭笔、画板、画夹等素描、速写绘画工具,严禁携带画样、灰阶表等材料进入考场。


三、应试要求

1.考生考前需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须在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首场开考前4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发出考试结束信号后立即停止作答。

3.考生答题时,要使用质量过关的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和2B铅笔,如使用假冒伪劣的签字笔、铅笔作答,灰度不够,会影响扫描的质量。要在答题卡规定的答题区域作答,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答题一律无效。

4.除外语科目以外,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否则答题无效。

5.考试结束时,考生须按考点安排,有序错峰离场,保持人员间距,不得拥挤,不得在考点、考场内滞留聚集。


四、诚信考试

1.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开考后无论是否使用,一律按作弊处理。

2.对于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试作弊的,取消本次专转本选拔考试的各科成绩和录取资格。同时,推荐院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违纪舞弊考生。

3.有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的,根据《刑法》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

4.考试期间,各考点将设立考风考纪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下文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教务处

2025319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应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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